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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北弘明幼兒園 謹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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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北市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
第一條 臺北市政府(以下簡稱本府)為鼓勵生育,積極營造臺北市(以下簡稱本市)有利養育之友善環境,減輕市民育兒之經濟負擔,特訂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教育局(以下簡稱教育局)。
第三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為五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,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:
一 設籍本市並就讀本市經許可設立之公私立幼兒園(以下簡稱幼兒園),在核定招收人數內,且持續設籍至該學期結束為止。
臺北市幼兒園收退費辦法
第一條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及第四項規定訂定之。
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教育局。
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幼兒園為設立於臺北市之公、私立幼兒園(以下簡稱幼兒園)。
第四條 幼兒園收費項目及用途如下:
臺北市弱勢家庭兒童托育補助辦法
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社會局訂定
第一條 臺北市政府(以下簡稱本府)為協助解決弱勢家庭兒童托育需求,使托育服務之照顧功能得以發揮,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,訂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社會局(以下簡稱社會局)。
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弱勢家庭兒童,指設籍臺北市(以下簡稱本市)並有下列情事之一者:
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
資料維護: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學前教育科
第一條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(以下簡稱本法)第七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。
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,定義如下:
一、低收入戶、中低收入戶:指依社會救助法規定,並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審核認定,取得資格者。